通常合同效力的中止是因為沒有及時繳納保費,保單自動終止,不需要申請
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,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暫時中止其效力,待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時,可以恢復合同效力。根據(jù)《保險法》第五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寬限期屆滿時,投保人可能承擔的不利后果之一。合同效力的中止,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:
1、 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費后,未能依合同約定按時交付當期的續(xù)期保費,且此種逾期履行行為已持續(xù)至約定或法定的寬限期屆滿后。
2、 人身保險合同未約定其他補救措施,即合同對于投保人逾期未繳保費的,未約定中止合同效力之外的其他解決辦法,如解除保險合同、相應減少保險金額、保費自動墊交等措施。
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,即使發(fā)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,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但需注意的是,此處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暫時的,保險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終止,因此,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內(nèi)和一定條件下,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重新恢復其效力,即保險合同復效。復效的意義在于,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續(xù)期保費而中止后,經(jīng)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,保險人繼續(xù)承擔保險責任,視為保險合同效力從未中止。根據(jù)《保險法》第五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應具備如下條件:
1、 投保人應在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內(nèi)提出復效申請。超過這一復效申請保留期的,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,但保險人未解除合同的,投保人仍可提出復效申請。
2、 經(jīng)保險人同意,雙方就合同復效條件達成書面或口頭協(xié)議。
3、 投保人應一次性補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的保費。實務中,保險合同一般約定,投保人應同時補足欠交部分保費的利息。對于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,未經(jīng)與保險人達成合同復效協(xié)議,投保人直接補足欠繳保費,而保險人徑行收取的,應視為雙方默示合同的復效,保險人放棄主張合同效力中止的權利。
通常暫時終止是因為沒有及時繳納保費,保單自動終止,不需要申請。
當保單復效時,保險公司必須根據(jù)投保人在失效期間的病歷記錄與健康狀況,衡量保單是否復效。同時保證續(xù)保期也會有所變更,保險公司需要重新計算保證續(xù)保的等待期。當然只要保險公司認可投保人的健康狀況,在保單復效后,投保人同樣能享受保證續(xù)保的權利。
另外,附加型短期保險如意外險與醫(yī)療保險的保障期限通常是一年,如果投保人是由于未按時繳付保費而使保單失效,這時附加險的合同通常已經(jīng)結束,當主險復效時,投保人只能重新購買附加險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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